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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彦与上海行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彦,徐国平,上海行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336号原告:安彦,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徐国平,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行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戴爱娣。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刘贵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彦诉被告徐国平、被告上海行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643元、评估鉴定及图像资料费24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国平、被告上海行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彦撤回对被告徐国平、被告上海行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驳回起诉;(二)保全和先于执行;(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五)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六)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七)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