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环境保护局、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环境保护局,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34号。法定代表人郭栋,局长。被执行人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天津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耿国庆,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