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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立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强,张鹏,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885号之一申请人:赵立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张鹏,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齐云,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赵立强诉被申请人张鹏、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立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鹏、齐云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鹏、齐云的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