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立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强,张鹏,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885号之一申请人:赵立强,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张鹏,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齐云,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赵立强诉被申请人张鹏、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立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鹏、齐云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鹏、齐云的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