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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852号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执行人:李冰,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皖020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恒大华府房产,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恒大华府房产及所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 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