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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炯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气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炯,常德市气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王炯。被执行人:常德市气象局。法定代表人:戴科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湘0702民初2719号,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气象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德市气象局,但被执行人常德市气象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气象局银行存款46967.54元(其中判决书所确定的款项为45376元,截止到2017年7月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1000.54元,案件诉讼费10元,执行费5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