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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政勋与方立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政勋,方立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493号原告:马政勋,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前,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立胜,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政勋诉被告方立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政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政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政勋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韦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