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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与郝树荣、刘秀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郝树荣,刘秀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34号原告: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后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梅,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树荣,男,1946年8月1出生,汉族。被告:刘秀云,女,194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与被告郝树荣、刘秀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天津市希达工商实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