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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桂健、陈庆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健,陈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健,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庆超,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健与被执行人陈庆超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佰能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