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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丹与黄思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黄思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149号原告:吴丹,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肃,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东,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思瑶,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丹与被告黄思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吴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丹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