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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子秀与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秀,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99号之一原告:李子秀,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淄川区峨庄乡孙家村村民。被告: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梁家村。法定代表人:董建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秀与被告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审 判 员  谭爱努审 判 员  高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