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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跃进与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进,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668号原告:胡跃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金泽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廖恒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胡跃进与被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胡跃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跃进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怡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