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跃进与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进,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668号原告:胡跃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飞,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金泽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廖恒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胡跃进与被告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胡跃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跃进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怡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