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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田治新、聂永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治新,聂永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田治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永征,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治新与聂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聂永征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调确字第5号确认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聂永征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大王支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