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185、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188于长红、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于长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185、5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于长红,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何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6148U。法定代表人:黄昭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宇,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于长红、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387、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长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长红、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长红、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于长红负担5元,上诉人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审 判 员 朱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楚楚书 记 员 徐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