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涛与任文国、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任文国,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2176号原告:李涛,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任文国,男,1969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陈文。原告李涛与被告任文国、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被告任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5310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8179.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4月,被告承揽了瑞信快乐小镇别墅区及商业网点的外墙真石漆工程,依建设方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定制的品牌为天隆牌真石漆。原、被告经协商,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自2015年5月2日至同年10月14日,原告陆续发给被告1667桶天隆牌真石漆,每桶净重75公斤,每公斤4.2元。上述供货均经被告签字确认。2017年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付款40000元,现其还欠原告货款153105元、逾期利息58179.9元(自2015年10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按协议约定的月息2%计算)、违约金30000元。现因被告一直未清偿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真石漆供货结算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5年5月2日供货到2015年8月30日,上述结算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证据二、《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93105元,并且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有逾期,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被告任文国辩称,我与李涛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产生买卖关系。被告任文国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打印件两份。证明天地防水公司向原告付款9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原告李涛与被告任文国签订《真石漆供货结算协议》一份,确认在包含2015年8月30日订购的300桶长隆牌真石漆的情况下,原告共计向需方任文国、李广供货512190元,现需方尚欠货款36019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15年9月5日前也就是收到8月30日订购的300桶真石漆后支付供货方10万元整,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所有余款。如未按约定付款,按月利息2%支付供方。”2016年12月14日,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针对本公司欠李涛配送位于宁夏瑞信快乐小镇真石漆货款一事,由我公司任文国、李广(李新广)经手办理,现通过我公司与李涛进行结算,我公司下欠李涛货款193105元,本公司承诺此货款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涛,如逾期无法支付此货款,我公司愿另向李涛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李涛可随时就我公司所欠的货款193105元及违约金30000元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承诺。”现因被告未清偿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自认在2017年1月26日被告另向其付款40000元。本院认为,审查涉案证据可知,与原告进行最终结算并承诺付款的是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现原告诉请该公司承担下剩货款的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公司违反《承诺书》约定,故其还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30000元违约金。但因《承诺书》已对《真石漆供货结算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及违约条款进行了变更,且本院支持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对于原告的逾期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任文国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诉请该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涛货款153105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18310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欣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