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范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惠英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584号被拘留人:范惠英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范惠英、蔡岩青、范孝梁、张春霞(2017)浙1023执158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范惠英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