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饶美平、徐炳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美平,徐炳清,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饶美平,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被执行人:徐炳清,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林香,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广西省鹿寨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美平与被执行人徐炳清、林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香所有的闽H×××××、闽H×××××车二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年检、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