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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曹新林、彭月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2刑初61号公诉人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新林,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桃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逮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彭月爱,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宁德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逮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龚满云,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桃江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逮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至2016年9月底期间,被告人曹新林与被告人彭月爱、龚满云在惠州市居住期间,多次来到河源市龙川县及周边乡镇,采取男女搭配,由女搭档负责在街上搭讪老人,以按摩名义带至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内按摩,当女搭档把老人衣服脱下放在事先挂好的布帘后面时,被告人曹新林则尾随进入房间,盗取老人放在衣服上的钱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5日11时许,被害人刘某在龙川县车田镇街道被被告人彭月爱带至车田街道幼儿园对面一出租屋六楼房间,被告人曹新林则尾随趁机盗走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5600元。2、2016年6月17日11时许,被害人黄某1在龙川县车田镇街道被被告人彭月爱带至车田镇老街尾的一间出租屋,被告人曹新林则尾随趁机盗走被害人黄某1现金人民币3800元。3、2016年8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邱某在龙川县龙母街道被被告人彭月爱带至龙母供电所后面出租屋房间,被告人曹新林则尾随趁机盗走被害人邱某现金人民币3170元。4、2016年9月25日10时许,被害人马某1俊在龙川县麻布岗镇街道被被告人彭月爱带至麻布岗中学后面一出租屋一楼房间,被告人曹新林则趁机尾随盗走被害人马某1俊现金人民币6300元。5、2016年9月17日10时许,被害人邓某1在龙川县���母街道被被告人龚满云带至隆鑫日杂店后面出租屋二楼房间,被告人曹新林则尾随趁机盗走被害人邓某1现金人民币2000元。6、2016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龚满云在车田镇街道将被害人邓某2带至车田街道幼儿园对面出租屋六楼房间,其另一男搭档绰号叫“牛八”(无法查找)的男子则尾随盗走被害人邓某2现金人民币12760元。综上,被告人曹新林盗窃五次,盗窃金额人民币20870元;被告人彭月爱盗窃四次,盗窃金额人民币18870元;被告人龚满云盗窃两次,盗窃金额人民币147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被告人龚满云辩解称,其只和“牛八”作案一次,且仅分得2000元。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点钞卷117张、手机4部、人民币2723元、力帆牌小型汽车(粤J×××××)1辆、行驶证1本、上衣3件、连衣裙1件随案移送。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案发后报警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7日下午在惠州市惠城区将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抓获;(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的身份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涉案物品手机、人民币、轿车等物的事实;(5)视频侦查报告。证实:被害人马某1被盗案视频监控截图记录情况;(6)取款记录。证实:被害人邓某2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取款10000元的交易记录;(7)出警经过。证实:车田派出所出具的2016年5月25日10时接到邓某4报警电话称其父亲邓某2被人关在车田镇中心幼儿园对面出租屋六楼房间,后被民警解救;(8)银行流水、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及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龚满云供述的绰号叫“牛八”的男子无法查找的事实。3、证人证言:(1)钟荣光证实:2016年9月下旬,我帮我亲戚出租过位于龙川县麻布岗镇中学侧边一栋楼一楼的一套房给一个陌生男子,房子是两房一厅的。那个男子约40岁,身高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短发。那名男子当时说要租来打棉被,可能要租到过年,房租300元一个月。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截图和一组相片中,钟荣光辨认出了租他房子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曹新林。(2)邓某4证实:2016年5月25日上午,我父亲邓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被人关在幼儿园对面出租房六楼。我去到看到我父亲的手受伤,门打不开,后我报警。我父亲说他被一个中年妇女及两个男子抢了钱。(3)李亚严证实:车田镇南兴街幼儿园正对面那栋七层半的楼房是我出租的,其中六楼是租给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她当时说是带小孩在街上读书,就租一个月,当时一男一女两个人来租房。房子进去是一个客厅,客厅进去是三个房间,三个房间是连在一起的,客厅另外一边是一个厨房。当时有一个房间有一张床,其他的什么都没有。他们租了我房子之后,在一个房间里面挂了一块淡黄色有碎花纹的布。(4)邓新梅证实:2016年4月底的时候,我曾经租过车田镇南兴街街尾的一套房给一个男的外地人,月租300元。第二天我经过那出租房时我进去看了一下,看到一个房间的床尾挂了一块布,房间还有一个妇女。那个男的高高瘦瘦,三四十岁,讲普通话,电话是158××××8995。经辨认,邓新梅辨认出了中年妇女是被告人彭月爱。(5)邹某证实:龙母镇街道隆鑫日杂店后面一栋楼是我家的,其中二楼的一套一房一厅于2016年9月4日以200元租给一陌生外地男子,约40岁,中等体型,短发。电话151××××0349。经辨认,邹某辨认出了租她房子的男子就是被告人曹新林。4、被害人陈述:(1)刘某陈述:2016年5月5日11时度,我在车田镇街道被一个中年妇女以嫖娼名义带到车田街道幼儿园对面出租屋六楼的一套三房一厅的一个房间内,床尾位置���一块布遮着。她脱了一条裤子后来摸我大腿,问我来不来,我就脱了我的裤子和内裤,过了一会她说去拿避孕套就穿上裤子出去了。我等了半个小时见她还没回来也走了,回到家发现我的5600元钱被换成了点钞卷。辨认笔录:刘某辨认出了该名妇女就是被告人彭月爱。(2)黄某1陈述:2016年6月17日11时度,我在车田镇街道信用社取了3000元钱到街上买东西,出来后有一个穿着连衣裙的约40岁的妇女问我要不要按摩,带我到老街街尾一座蓝色铁门居民楼,进去房间看到一张单人床和一张小桌子,看见情况不对劲我就要起身离开,她搓住我让我坐在床上双手按摩我肩膀,之后我还是离开了。到了菜市场买鸡蛋的时候发现钱包里的钱全部换成了点钞卷。共被盗走3800元钱(附信用社取款3000元交易记录)。辨认笔录:黄某1从一组女性相片中辨认出了中年妇女即被告人彭���爱。(3)邱某陈述:2016年8月26日10时多,我在龙川县龙母镇街道老菜市场被一个妇女以嫖娼20元带到供电所侧边小巷后面的一楼一间出租房,把我衣服脱掉后接了个电话称房东不同意在这里搞这事,便离开。我也离开房间,后发现我衣服口袋3170多元钱被人换成了点钞卷。辨认笔录:邱某辩认出了该妇女即被告人彭月爱。(4)马某1陈述:2016年9月25日10时,我在麻布岗街道宝光市场被一个30多岁的卖淫女带到麻布岗中学背面一出租屋一楼房间,以嫖娼名义把我裤袋内6300元现金用点钞卷掉包盗走。那女子把我衣服脱了之后摸了我几分钟就说要戴套才安全,但这里没有了要去买,那女子就穿好衣服出去了,我看她出去了就觉得没意思我也穿好衣服走了,走到一下摸了裤袋里的钱还有,但拿出来一看发现已经换成了点钞卷。出租屋房间门对着的是一块红色有花的布垂直挂在房间里面,红布后面是一张床。那女子进入房间后把门关上但没有反锁,我还问她怎么不用关紧,她说不用,外面的门已经关紧了(提供3000元钱的取款记录)。在监控视频截图中马某1俊辨认出了带他去出租房的女子,在一组相片中马某1辨认出了该名女子即被告人彭月爱。(5)邓某1陈述:2016年9月17日上午,我在龙母镇街道信用社取了2000元钱,后有个中年妇女主动跟我搭讪,以嫖娼20块钱把我带到隆鑫日杂店后面那栋楼二楼楼梯口那个房间内,我脱了衣服放在靠进门的床头,她也脱了衣服抱了一下我就说要去拿避孕套,穿衣服离开了,我也离开回家了。回到家发现我的2000元钱被人换成了点钞卷,期间我没有接触过别人。我们在上出租屋二楼时,有个陌生男子在后面跟着,那女子还对陌生男子说:你不要跟上来。之后陌生男子离开(附取款记��)。辨认笔录:邓某1辨认出了该名妇女是被告人龚满云。(6)邓某2陈述:2016年5月25日10时许,我在车田镇街道中国邮政往上一点被一名中年妇女带到车田街道幼儿园对面的出租房六楼的房间,房间是两房一厅,其中一个房间是关着门的,妇女带我进另外一个房间,房间里面是一张床,其他什么都没有。她把衣服脱了之后叫我脱衣服,我脱裤子的时候她就用手摸我胸前,把手伸进我里面衣服口袋要抢我口袋里的钱,我捂住衣服不让她抢,那名妇女看到被我发觉就大叫了一声,接着就有两个人从门口进来,其中一个人从背后抱住我,另一个人就抢我裤袋里的钱,那名妇女就抢我衣服口袋里面的钱,我被抱住无法反抗,我的钱全部被抢走之后,那三个人就往门口跑,我也追了上去。一个男子要关门,我就用手挡在门框上,被夹疼后就缩了回来,他们就把门反锁住,之后我打电话给我女儿,后报警。我一共被抢12760元钱,上衣里面口袋装有10000元,外衣口袋装有260元,裤袋装有2500元,其中10000元钱是我刚取出来的,是我们村建祠堂的捐款。当时那个妇女向我招手时,我意识到她是卖淫女,于是我就跟着她去了。从视频监控截图里邓某2辨认出了中年妇女及两个抢钱的男子,从一组女性相片中邓某2辨认出了中年妇女即被告人龚满云。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5日对马某2被盗案现场龙川县麻布岗中学后面出租房进行勘查,被告人彭月爱及被害人马某1俊分别指认了现场;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对龙川县车田镇街道幼儿园对面出租屋六楼房间进行了勘查,被害人刘某及邓某2分别指认了现场。被告人龚满云指认了现场;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3日对龙川县车田镇��街街尾一栋蓝色铁门居民楼进行现场勘查,被害人黄某1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对龙母镇街道隆鑫日杂店背后出租屋二楼房间进行了现场勘查,被害人邓某1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彭月爱在惠州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一件上衣和三条裙子。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审讯光盘。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曹新林供述和辩解:我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我来过三次龙川,第一次是2016年8月20日,我载一个叫“老段”的客人跟一个不认识的妇女来的,来到后“老段”在县城步行街附近一菜市场旁租了间房子,当时我们三个人在那里住,我住了大概十天就回惠州了,老段他们就继续在那里住。第二次是2016年9月下旬的时候,我是上来接老段和那个妇女的,我和彭月爱一起上来,在县城呆了一个星期后四个人一起回惠州。第三次是2016年10月6日,当时我载着一个男的和彭月爱一起去兴宁市大坪镇,送完那个男的就跟彭月爱一起回惠州。我开的车是银灰色力帆牌小汽车,车牌号粤J×××××。9月中旬的时候我载彭月爱上来龙川县一起住了大概十天。“老段”在龙川县麻布岗镇还租过一个房子,是我载他上去租的,他还叫我打电话给房东并让我帮他交300元房租给房东。(2)彭月爱供述与辩解:大概2016年农历八月初,我和曹新林一起来到龙川县,我们在县城租了一套房子,租金400元是曹新林付的,住了几晚我们就下一个乡镇租了一间房,是一楼的。租好房子之后我们就开始作案,我负责去街上骗穿着比较好的又比较老实的老头去出租房玩玩(发生性关系)或者按摩,曹新林就会跟在后面。进入房间后,我就会叫老头把衣服脱了,背对着门,我帮老���按摩肩膀,这样留出时间给曹新林进来房间偷老头衣服上的钱。曹新林偷到钱后我就跟老头说不搞了借机离开房间。如果偷的钱超过一千块曹新林就会拿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剪成一叠叠钞票大小的纸张塞回老人裤袋,避免马上被发现,如果只有几百块就直接偷走。这是我们事先商量好的,具体用什么掉包只有曹新林知道。我们这样作案大概是两三个月之前了,都是在龙川乡镇作案的。在乡镇共租了三个房,我们在龙川共作案十多起,共盗窃一万多元钱,我记得其中一次作案是偷过一个老头6300元钱的,大概9月底,时间是上午10点多钟,曹新林把钱偷走后还用纸张塞回裤袋里。在偷这个老头之前,我同样还带了一个老头到出租屋,后来曹新林说这个老头身上就100多块钱,曹新林没有偷走。经辨认,彭月爱辩认出了曹新林的小车,从视频监控截图中辨认出了被偷6300元钱的老头,辨认出了共同作案的曹新林。(3)龚满云供述和辩解:跟我一起被传唤的那个男的我叫他“老肖”(曹新林),女的叫“福建”(彭月爱),我是在2016年八九月份在惠州一起打麻将认识他们的。大概在9月份,“福建”叫我来龙川县,说龙川的钱好赚,她有提到是卖淫,第二天我就坐车来到龙川,是“老肖”开车来接我的。见面后他们同我讲了做事的细节,就是我同“福建”两个女的负责带嫖客到事先租好的房间实施卖淫,一次30元,“老肖”负责盗窃嫖客的财物。第二天我们就开始找嫖客,当天上午我找了两个嫖客。“福建”也找了两个,我卖淫得了60元。之后我感觉这种事情不安全就回惠州了,“老肖”盗窃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也没有分钱给我。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龙川县的一个乡镇实施了一次盗窃,当时我们是四个人,两男两女一起来的。跟我搭档的男的叫“牛八”,另外两个男女不认识。当时“牛八”带我去到一个乡镇,房间也是事先租好的,是一栋楼的五楼或者六楼。由我以嫖娼一次30元骗老人到出租房,我把老人衣服脱了后帮他按摩的时候,“牛八”就进来偷老头衣服上的钱,但是“牛八”在偷钱的过程中被老头发现了,我就马上穿好衣服离开房间,“牛八”就还在出租屋里面,我离开后就到我们停放小车的地方等,我离开的时候在楼下看到另外一个男子,我就跟他说“牛八”被发现了,于是那个男的也往楼上跑去。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牛八”和那个男的回到车上,我听“牛八”说出租屋的门被他关了,老头还在出租屋里面。之后“牛八”给了我2000元钱,并且说只偷了几千元。龚满云对视频监控进行了指认,辨认出其本人、“牛八”及另外一个男子。经辨认龚满云,辩认出了“老肖”就是曹���林,“福建”就是彭月爱,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龚满云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新林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月爱、龚满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满云在龙川县龙母镇盗窃被害人邓某1钱财的事实,其同案人曹新林当庭予以承认,被告人龚满云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曾与被告人曹新林、彭月爱于2016年9月份到龙川卖淫、盗窃作案,且有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故被告人龚满云仅承认在龙川县车田镇作案一次,不承认在龙川县龙��镇盗窃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书面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新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月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龚满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的手机(VIVO一部,LEIOU二部,DBEIF一部),力帆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150301493)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点钞卷117张,上衣三件,连衣裙一件,汽车行驶证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2723元依法折抵被告人曹新林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是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金城审 判 员  袁水城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倩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