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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与张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张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30号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经营者:康云厚。被告:张喜峰,31岁,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政府工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与被告张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负担。审判员  倪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