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与张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张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30号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经营者:康云厚。被告:张喜峰,31岁,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政府工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与被告张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武川县醇真烟酒销售店负担。审判员 倪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