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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廉桂柏与赵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桂柏,赵丽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民初515号原告:廉桂柏,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赵丽萍,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廉桂柏与被告赵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桂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丽萍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廉桂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丽萍给付原告廉桂柏工资1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赵丽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工程做安装工作,工资每天13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多元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85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故原告起诉。廉桂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赵丽萍欠廉桂柏工资款18500元。赵丽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廉桂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廉桂柏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赵丽萍雇佣原告廉桂柏为其承揽的工程做安装工作,工资每天130元。被告赵丽萍仅支付原告廉桂柏5000多元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廉桂柏工资185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赵丽萍给原告廉桂柏出具一张欠条。此款经原告廉桂柏多次催要,但被告赵丽萍至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被告赵丽萍雇佣原告廉桂柏为其承揽的工程做安装工作,被告赵丽萍应向原告廉桂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赵丽萍拖欠原告廉桂柏劳动报酬18500元,该事实清楚。所以,对于原告廉桂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丽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廉桂柏劳动报酬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赵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焕勇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人民陪审员  杜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