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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其付申请张海航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其付,张海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924民督11号申请人:王其付,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张海航,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王其付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王其付称,2013年1月18日起,张海航多次向我借款,约定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条。现张海航尚欠我借款本金970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7月2日的约定利息299444元,合计1269444元。请求法院向张海航发出支付令,督促张海航立即归还我此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海航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王其付借款本息1269444元。申请费5408元,由被申请人张海航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费东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