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华琴与苏中良、陈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琴,苏中良,陈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琴,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苏中良,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陈西,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华琴与苏中良、陈西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29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总共给付现金300000元,其余不足部分及利息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70000元,剩余的230000元具体给付时间为:2017年7月4日前给付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12月1日前给付现金人民币180000元。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