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鲍某、祝某与胡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祝某,胡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344号之二原告:鲍某,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洞山村。原告:祝某,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胡某,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被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负责人:孙根虎。原告鲍某与被告胡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鲍某、祝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对被告胡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4.0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占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