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通泰隆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通泰隆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669号原告:沈阳通泰隆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滨。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维勇,职务:总经理。原告沈阳通泰隆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通泰隆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