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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桂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桂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帅道源,陈志豪,陆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桂婷,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焱。原审被告:帅道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陈志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陆月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冯桂婷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帅道源、陈志豪、陆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8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冯桂婷上诉称,冯桂婷的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889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冯桂婷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争议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冯桂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冯桂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美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