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友、廖某秀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友,廖某秀,张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友。被申请执行人廖某秀。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本院于立案执行张某友申请廖某秀、张某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07960元,承担执行费4519.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079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