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夏赢辉与王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赢辉,王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191号原告夏赢辉,男。被告王剑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赢辉诉与被告王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赢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赢辉以与被告王剑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夏赢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赢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赢辉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