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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夏赢辉与王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赢辉,王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191号原告夏赢辉,男。被告王剑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赢辉诉与被告王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赢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赢辉以与被告王剑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夏赢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赢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赢辉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