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6民初4636号原告唐某,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于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0日,被告于某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某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02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