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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练雪艳、郭金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雪艳,郭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练雪艳,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郭金光,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金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金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金光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金光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秀头排支行62×××65账户内存款47777元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