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练雪艳、郭金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雪艳,郭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练雪艳,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郭金光,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金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金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金光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金光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秀头排支行62×××65账户内存款47777元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