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黄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208号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万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