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光涛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光涛,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壮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光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桂02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光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光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光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光涛持刀无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黄光涛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光涛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秋德审判员 韦家勉审判员 谭贵勇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