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司仕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仕刚,邵绪珍,张振利,司延付,司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98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司仕刚,男,1966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邵绪珍,女,1966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振利,男,1973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司延付,男,1980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司传波,男,1978年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司仕刚、邵绪珍、张振利、司延付、司传波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司仕刚、邵绪珍、张振利、司延付、司传波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劲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