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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与李洪忠、丁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李洪忠,丁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114号原告: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马振三,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92073142N。被告:李洪忠,男,44岁,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丁茜,女,44岁,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忠、丁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陶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