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刚与被告王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刚,王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0号原告:赵建刚,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无业,住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19号楼3单元1408室,身份证号612127195811036319。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韩萍,女,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格尔木市电信公司职工,住格尔木市玲珑湾小区19号楼3单元1408室,身份证号610523199011296326。被告:王广才,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1212919621110491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刚与被告王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建刚承担。审 判 长 高韶林审 判 员 吕玮& # xB;人民陪审员 金 光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修 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