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渊与王梦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梦,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渊,曾用名王辅成,男,192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港。上诉人王梦因与被上诉人王渊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2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梦上诉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相城区,故应由该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借条中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故王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王渊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故王渊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王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审 判 员 蔡燕芳审 判 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俞 渊书 记 员 王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