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135号。法定代表人:陆明,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庞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84648.68元;二、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以5284648.68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四月六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名下有12辆机动车,法院已查封12辆机动车车档,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志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