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红伟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潭柘寺供电所,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妙峰山供电所,范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潭柘寺供电所。申请执行人: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妙峰山供电所。被执行人:范红伟,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范红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09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红伟退赔申请人83.072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范红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范红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委托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进行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4.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范红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范红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