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军华、鲍斌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华,鲍斌峰,吴佳平,鲍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华。被执行人鲍斌峰。被执行人吴佳平。被执行人鲍祖生。本院作出(2017)浙0783执1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鲍祖生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鲍祖生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日书记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