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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军华、鲍斌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华,鲍斌峰,吴佳平,鲍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华。被执行人鲍斌峰。被执行人吴佳平。被执行人鲍祖生。本院作出(2017)浙0783执1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鲍祖生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鲍祖生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日书记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