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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林清与崔再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清,崔再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24号原告:刘林清,男,1958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58********,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保健新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崔再凤,女,1984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4********,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贵族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告刘林清与被告崔再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再凤于7月14日将海伦市贵族花园6号楼1单元602室交付原告刘林清;二、原告刘林清于海伦市贵族花园6号楼1单元602室交付之日同时履行给付被告崔再凤租房补偿费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17.00元,减半收取计958.50元,由原告刘林清负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矫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