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袁会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袁会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885号原告:青岛阿普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嘉昌路。被告:袁会东,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