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19号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烟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贺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相杰,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总经理。被告: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大同市。负责人,商立萍,经理。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有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0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6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