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卜兆林与刘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兆林,刘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卜兆林,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刘桂林,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你:许媛,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9101293148,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西村蒋庄组34号,现住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广丰村后邹组18号。本院在执行卜兆林与刘桂林、许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玉芳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