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龚有琼、谢东锐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对复议申请人龚有琼、谢东锐与被申请人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首部第3行“(2016)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补正为“(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甘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