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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龚有琼、谢东锐与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对复议申请人龚有琼、谢东锐与被申请人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首部第3行“(2016)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补正为“(2017)川0321民初161号之一”。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甘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