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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时义、刘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成时义,刘辉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835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星泰,男,回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成时义,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刘辉元,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诉被告成时义、刘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