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汉忠与郭继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汉忠,郭继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716号原告:白汉忠。被告:郭继忠。原告白汉忠诉被告郭继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汉忠、被告郭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将被告履行承包经营的北六门村“相珍”地大约1亩的地交付原告,无偿让原告耕种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判令被告立即将与原告相邻的“相珍”地内的杨树和槐树移除两行;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9年4月1日承包了太谷县水秀乡北六门村“相珍”地耕地8.75亩。原告的该地块与被告在此的地东西相邻(原告在东面,被告在西面)。2010年左右,被告在其地内种植槐树、杨树、柳树。开始树苗还小,对原告与其相邻的土地内的庄稼影响较小。从2013年开始,由于被告地内的树木长大,严重影响原告地内的庄稼生长。经测量受严重的土地有宽2.5米,长339米,面积为1.27亩。直接导致原告庄稼减产。原告曾依法提起诉讼解决此事,经太谷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签订协议书,原告撤诉,但是被告一直不履行该协议,原告合法权益一直未能得到维护。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予以公断。被告辩称,原告让我移树的事,我现在已经将南面的树处理了。现在地的南面已经空出了一部分土地了,我可以让原告种植空出土地的一半,三年后各自的土地归各自所有。另外地北面和原告相邻的柳树我已经据了两行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内容为:“太谷县水秀乡北六门村村民白汉忠、郭继忠因郭继忠所种树木影响白汉忠庄稼的收成,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郭继忠自愿将位于太谷县水秀乡北六门村“相珍”地大约1亩左右的土地无偿让白汉忠耕种三年(现地中种植柳树,郭继忠于明年开春前全部移除);二、郭继忠于明年开春前将相邻白汉忠庄稼地的杨树和槐树移除两行;三、白汉忠不再要求郭继忠赔偿其庄稼损失。上述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继忠将其承包经营的北六村“相珍”地(与原告相邻)大约1亩左右的土地交付原告无偿耕种三年(2018年至2020年)。二、被告郭继忠按照协议约定将相邻原告白汉忠土地的杨树和槐树移除两行。以上履行事项被告郭继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郭继忠不再赔偿原告白汉忠的庄稼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继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人民陪审员 胡转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石祺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