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衡水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851号原告:衡水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彭村106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李秀群,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牛庆中,总经理。原告衡水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衡水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