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北京轻舟装饰公司、董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北京轻舟装饰公司,董某,姜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16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红山区羊城石膏装饰店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北京轻舟装饰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负责人:李小欣,经理。被告董某,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姜某,女,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轻舟装饰公司、董某、姜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