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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德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旺,男,199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苏德恒,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旺与被申请人苏德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柴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7214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苏德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柴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7214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已撤回对苏德恒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7214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柴旺已撤回对苏德恒的起诉。现柴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德恒所有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德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