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8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8315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金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金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315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银桂路52号305。负责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霞,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诉被告金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