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泓、宋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泓,宋瑞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569号申请人:吴泓,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瑞琪,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吴泓诉宋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泓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瑞琪银行存款5436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吴泓、王红彪以吴泓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X号)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瑞琪银行存款54366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吴泓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X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