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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娜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852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3347833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霞,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伙强,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陈娜娜,女,土家族,遵义市人,1973年5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